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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華敬鋒。(資料圖)
維護食品藥品安全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構建順暢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2015年12月22日,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聯合印發了《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施行半年多來,取得了哪些成效?在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方面發揮了怎樣的積極作用?近日,記者采訪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華敬鋒。
旨在破解打擊食品藥品犯罪執法辦案難題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辦法》起草的背景?
答:近年來,針對食品藥品領域危害民生犯罪突出的嚴峻形勢,根據中央部署,公安部先后集中組織開展了“打四黑除四害”“打擊食品犯罪保衛餐桌安全”等一系列專項行動,重點打擊制售“地溝油”“瘦肉精”“病死豬”“毒膠囊”等突出犯罪活動,有效維護了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011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年均破獲食品藥品案件3萬余起。不過,這些案件屬于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僅占很少部分,行刑銜接問題相對突出。公安機關與很多行政執法部門建立了較好的協作配合機制,但有案不移、有案難移等現象仍然較為突出。
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并列入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其中,涉及食品藥品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改革事項,明確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公安部共同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可以說,出臺《辦法》是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維護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重要指示的應有之義,是完成中央有關改革項目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公安機關打擊食品藥品犯罪執法辦案難題、提升打擊治理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能力的重要舉措。
行刑銜接融實體性、程序性內容為一體
問:《辦法》為公安機關偵辦食品藥品犯罪案件提供哪些法律支撐?
答:從公安機關角度看,與以往出臺的有關行刑銜接的文件多側重程序性銜接的規定不同,《辦法》不僅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案件移送過程中的程序性銜接內容,還明確了當前執法辦案中遇到的鑒定檢測難、涉案產品處置難以及證據轉換、證據標準、法律適用等實體性問題的解決辦法,是當前行刑銜接領域融實體性、程序性內容為一體、具有很強操作性和廣泛適用性的司法性文件。
《辦法》有以下幾個突出亮點:一是進一步規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條件以及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時限。明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符合“實施行政執法的主體與程序合法”“有證據證明涉嫌犯罪事實發生”的基本條件,并應當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同時,為規范公安機關接到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案件后的立案工作,防止久拖不決,《辦法》規定公安機關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規定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案情重大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受案單位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再延長30日作出決定。
二是進一步統一有關法律適用標準。重點解決案件管轄、證據種類、證據規格等問題。明確對流動性、團伙性、跨區域性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轄,解決了一些特殊情形特別是并案處理的案件立案管轄、起訴管轄和審判管轄問題。明確涉案犯罪數額的累計計算原則,即案件移送中涉及多次實施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涉案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明確行政證據向刑事證據轉化的種類,明確了符合條件的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也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
三是著力解決了有關鑒定檢測問題。明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公檢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限內及時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并承擔相關費用,著力解決檢驗檢測、認定主體及檢測認定費用問題。明確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向公安機關等部門通報檢驗檢測機構名單、檢驗檢測資質及項目等,解決鑒定機構難找的問題。明確檢驗檢測結果的運用問題,規定對同一批次或同一類型的涉案食品藥品,如因數量較大等原因無法進行全部檢驗檢測,根據辦案需要可以依法進行抽樣檢驗檢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符合行政執法規范要求的抽樣檢驗檢測結果予以認可,可以作為該批次或該類型全部涉案產品的檢驗檢測結果。進一步規范認定意見出具的格式、內容,解決行政主管部門、檢測機構出具的認定意見、檢測報告等難以為刑事訴訟服務的問題。
四是進一步明確涉案物品處置的部門責任。針對涉案物品處置難等問題,明確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推動建立地區間、部門間食品案件查辦聯動機制,協調相關部門解決辦案協作、涉案物品處置等方面重大問題。
五是進一步明確強化協作配合若干舉措。明確對一些明顯涉嫌犯罪的案件線索,行政主管部門要以書面形式通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及時審查,并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不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初查措施。規定了對重大案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實行聯合督辦制度。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對重要違法犯罪信息互相通報制度,以及對食品藥品專業知識、法律適用等專業咨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相互配合支持等。
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工作合力增強
問:《辦法》施行半年多來,各地執行情況如何?
答:《辦法》下發后,內蒙古、上海、江蘇、浙江、陜西、四川等地以實施細則、工作意見等形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下發了貫徹落實《辦法》的具體工作規范。陜西、廣西、湖南等地就鑒定檢測、無害化處理、證據標準等問題,制定了專門規范性文件。江蘇、上海、河南等地圍繞《辦法》相關內容,組織了專門培訓。河北、山西等地成立專題調研組,對《辦法》實施的效果、社會評價、面臨的困難問題等開展有針對性調研。
《辦法》的發布實施在全國范圍內進一步統一了執法思想,鞏固健全了行刑銜接工作機制,行政部門移交案件數穩步提升,檢驗鑒定工作進一步理順,協作配合機制進一步完善,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的工作合力明顯增強。
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實施細則,公安部將加強督導
問:在貫徹執行《辦法》過程中,還存在哪些困難和問題?下一步應如何解決?
答:《辦法》著力解決的是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過程中的問題,從中央層面看,各部門協作配合是好的,但在基層具體操作中還有些問題,主要是《辦法》的貫徹落實不到位,一些《辦法》不宜在全國層面統一要求的內容需要各地結合實際提出細化措施。比如,一些地方行政執法部門有案不移、以罰代刑、選擇性移送、移送材料不規范、非移送案件不愿意合作等問題還比較突出,檢驗機構、檢驗水平、檢驗時間和專家意見還難以完全滿足刑事案件查處的需要,有些地方執法過程中相互通氣不夠,信息互通、同步上案等問題沒有很好地解決,等等。對此,公安部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繼續加大《辦法》宣傳貫徹力度,加強部門統一執法培訓,加強督導檢查力度,督促、指導各地及時公布檢驗檢測機構名單、資質、項目,進一步規范和暢通鑒定檢測綠色通道,就案情通報、信息發布、聯合督辦等機制制定操作細則,扎實推進《辦法》在基層落地生根,切實形成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的工作合力,最大力度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最大限度減少現實危害。
本文關鍵詞:行刑銜接 維護 食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