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說】“調制乳粉”“嬰配粉”“特配粉”……你能分清嗎?
時間:2021-04-20 09:17:28 來源:轉載食品伙伴網 點擊:425次
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下面讓我們通過相關案件來了解下
案情分析
在上海市開展的
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中,崇明區市場
監管局發現,某母嬰百貨商店銷售的
普通食品“優哺艾艾可安舒無
乳糖配方調制乳粉”外
包裝上聲稱具有“恢復腸道菌群平衡”“避免便秘”等
保健功能。當事人銷售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對
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規定。
另查,當事人將此普通食品置于特殊食品貨架銷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的規定。
崇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合并處罰如下:
一、警告;
二、沒收違法經營的“優哺艾艾可安舒無乳糖配方調制乳粉”;
三、罰款(人民幣)伍仟圓整。
溫馨提示:
1.特殊食品實行專區專柜銷售:經營者應當劃定專門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特殊食品,在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標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專柜)”“保健食品銷售專區(專柜)”。不得與普通食品(如固體飲料、調制乳粉)或者藥品混放。
2.經營者在銷售普通食品時,不得虛假、夸大宣傳,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3.消費者在選購特殊食品時,請仔細閱讀標簽說明書,注意查看產品注冊號或備案號、適用人群等信息。
4.消費者如對購買的特殊食品質量安全有質疑或發現存在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請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也可撥打投訴舉報電話:12315。
相關食品知識
調制乳粉屬于普通食品不是特殊食品。采用國標《GB 19644-2010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粉》定義:
調制乳粉涉及的消費人群廣泛:如兒童、青少年、成年人、孕婦、中老年等等。產品種類繁多:如兒童奶粉、孕婦奶粉、中老年高鈣奶粉等,還有一些益生菌、乳鐵蛋白等營養品也有調制乳粉的類型。
什么是“特殊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企業不得宣傳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我國保健食品有一個特有的“藍帽子”標識。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為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者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適用于0月齡至12月齡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適用于1歲以上人群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即俗稱的“特配粉”)。
嬰幼兒配方食品:俗稱的“嬰配粉”是特殊食品分類里嬰幼兒配方食品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主要是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成分,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粉狀產品,適用于正常嬰幼兒食用。根據我國最新的嬰幼兒配方食品系列標準: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10765-2021)產品適合0~6月齡,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GB?10766-2021)產品適合6~12月齡,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幼兒配方食品》(GB?10767-2021)產品適合12~36月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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