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檢察院提起的林某木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林某木被處以刑罰,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4.7萬元。
據(jù)悉,被告人林某木為了片面追求其所生產(chǎn)的廈門小吃“油蔥粿”的口感彈性,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長期在“油蔥粿”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銷售給食客,銷售數(shù)量大,涉及面廣。截至被查獲,林某木經(jīng)營的小吃店銷售摻入硼砂的“油蔥粿”累計共約4700元。據(jù)介紹,國家有關部門早在2008年就將硼砂列為非食用物質,在食品中添加硼砂,易引起人體中硼的蓄積中毒,過量的硼還可引起人體臟器功能障礙,甚至死亡的后果。
辦案中,該院認為,林某木的行為危害公眾身體健康,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公共利益,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還應承擔民事責任。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該院在媒體上刊登公告,督促適格主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滿后,無組織就林某木的侵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為此,該院決定對林某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日前,該區(qū)法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林某木因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被告人林某木在廈門日報上登報向消費者致歉,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47000元。
本文關鍵詞:福建廈門思明:公益訴訟守護“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