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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檢察院首次以公益訴訟人身份向法院提起的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開庭宣判。此案也是揚州市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審宣判案件。
據調查,被告人錢某承包經營揚州市廣陵區某飯店期間,在明知不能使用含鋁泡打粉生產面點的情況下,仍使用含鋁香甜泡打粉制作包子并銷售,銷售得款400余元。揚州市廣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包子抽樣檢測中發現,包子中鋁的殘留量達236.7mg/kg,嚴重超出標準。檢察官認為,錢某案涉及數額雖然不大,但其生產的食用鋁超標的食品會影響機體的正常功能,誘發多種疾病,嚴重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對人民群眾身體侵害的后果不可逆轉。因而,除追究被告者刑事責任外,還應追究其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為補償被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消費者,嚴厲處罰此類行為,該院依據《食品安全法》十倍補償的有關規定提出訴訟請求。法庭當庭做了宣判,對該院的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判決被告人錢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被告人錢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廣陵區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人民幣四千元。
此案數額雖小,卻事關人民群眾“舌尖安全”之大事。該院以“包子案”為契機,主動加強與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溝通聯系,并以檢察建議的形式建議該局將此案例制作成宣傳冊,分發給轄區內從事自助餐、面點等食品生產和銷售的從業人員,加強食品生產、經營、銷售者誠信教育,從而筑起一道百姓餐桌“安全屏障”,堅決取得打擊食品安全犯罪與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雙贏效果。
本文關鍵詞:包子 鋁超標 店主 判刑 十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