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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北京市延慶區法院獲悉,張祥(化名)先生因在沃爾瑪超市購買到未標準生產日期的食品,于是,將沃爾瑪公司某分店訴至法院,要求沃爾瑪公司退還貨款5.5元,并支付賠償款1000元。日前,延慶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先生起訴稱:張先生于2017年7月某日在沃爾瑪公司某分店購買了大喜大泡菜炒拌醬一袋,發現該商品沒有標注生產日期,此行為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后張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商品實物、購物小票及視頻等相關證據材料。
被告沃爾瑪公司則辯稱:一方面,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沃爾瑪公司銷售無生產日期的商品。一方面,原告無法證明商品與小票的關聯性,即便購物小票可以證明其曾經在沃爾瑪公司購買了涉案同類商品,但無法證明購買時涉案商品未標注生產日期。原告通過訴訟向商場索要懲罰性賠償,起訴的事實與理由多為商品過期或商品無生產日期,其中無生產日期的涉案商品存在噴墨打印日期容易被涂抹掉的共性,因此該類案件存在很大的道德風險,原告以牟利目的購買涉案商品的嫌疑較大。另一方面,原告要求獲得懲罰性賠償沒有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是以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前提的,沃爾瑪公司作為銷售者,建立了較為完備的進貨查驗機制,依法對涉案商品供應商及其商品合格證明進行了審查,無論涉案商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形,均不構成明知而銷售。涉案商品無生產日期不能等同于商品過期,應屬于標簽瑕疵。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的但書條款,對標簽瑕疵且不致誤導消費者的食品,經營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沃爾瑪公司還表示,原告作為成年人,有能力且應當對該商品是否符合其購買目的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因此原告不存在被誤導的情形。原告在同一天分四次結賬購買四種商品,其中吉利微博爆米花、大喜大醬都是曾經被起訴的商品,因此其購買涉案商品牟利目的明確,此類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無權享受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保護。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原告提供的產品實物、視頻、購物小票,可以認定原告提供的產品實物系在沃爾瑪公司購買的產品。沃爾瑪公司作為經營者,應當銷售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商品。生產日期是消費者判斷商品是否合格的重要標準,審查商品是否標注生產日期、是否超過保質期,亦應當是銷售者在銷售商品時應盡的注意義務,故沃爾瑪公司銷售無生產日期食品的行為,應屬于明知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故原告要求沃爾瑪公司退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的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還表示,沃爾瑪公司關于涉案商品存在噴墨打印日期容易被涂抹、屬于標簽瑕疵、不屬于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抗辯法院不予采信。因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了避免再次進入流通領域,侵害其他消費者合法權益,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對涉案產品予以收繳銷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沃爾瑪公司關于原告知假買假,牟利目的明顯,不屬于消費者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乎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法官提示食品生產者、銷售者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生產、銷售食品,避免因為所售食品不合法律規定最終向消費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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