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云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郵 編: | 15810687836 |
電 話: | 4006-099-690 |
網 址: | www.hpcmonex.net |
公司地址: | 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和盛大廈 |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食品藥品領域信用建設,加大對食品藥品領域嚴重失信者的懲戒力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起草了《陜西省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請于 2017年 2月 15日 前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向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進行反饋。
聯系人:俞海源;聯系電話:029-62288071
傳真:029-62288067;電子郵箱4825080@qq.com。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7 年2 月8 日
陜西省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及依據)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完善行業禁入和退出機制,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對食品藥品嚴重違法行為形成懲戒合力,按照《陜西省違法失信“黑名單”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辦法》(陜發改財金[20116]337號)文件要求,根據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說明)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是指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將因嚴重違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和保健用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生產經營者及責任人員(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相關信息,通過政務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定義說明)本辦法所稱生產經營者是指在陜西省境內從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以下統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職責分工)食品藥品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的信息,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發布。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食品藥品“黑名單”管理、報送和省本級信息發布工作。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藥品“黑名單”管理、上報和本級信息發布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將因嚴重違反食品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及責任人員的相關信息,通過政務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工作原則)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應當按照依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予以公布。
第六條(公開形式、途徑及有關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其政務網站建立食品藥品“黑名單”專欄,由專人管理、及時更新,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藥品黑名單進行鏈接。
第二章 納入條件
第七條(納入條件)違法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或責任人員應納入“黑名單”:
(一)受到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二)一年內累計兩次因違反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處罰的,或一年內累計三次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食品藥品生產經營的法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受到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
(五)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認定其他需要納入“黑名單”的嚴重違法行為。
第八條(例外情況)符合納入“黑名單”的,在法定復議和訴訟期限內以及當事人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期間不得納入。
第三章 公開內容與程序
第九條(信息內容)“黑名單”信息發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失信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及其他組織名稱(或自然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公民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及其公民身份號碼等;
(二)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及理由、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日期等內容;
(三)“黑名單”信息移出日期;
(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公布程序及時限)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納入食品藥品違法失信“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或企業相關責任人應當告知當事人,確保公布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按照本級政府信息發布程序審批后,及時在其政務網站上公布。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布“黑名單”信息,按照“逐級上報”的原則,自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省局。省局審核后,在8個工作日內通過全省“黑名單”系統統一報送省信用管理辦公室。
第十一條(異議處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接到當事人異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根據核查結果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有充分證據證明擬發布的“黑名單”信息無差錯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異議申請人,并按程序發布;
(二)擬發布的“黑名單”信息確實有誤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將更正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無異議的,按程序發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信息通報)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黑名單”管理機構應當將的“黑名單”信息書面告知依照“屬地監管”負有監管職責的監管部門。
第十三條(公布期限及屆滿后處理)食品藥品違法失信企業“黑名單”公布期限為兩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后,移出“黑名單”專欄,轉為檔案保存。
第十四條(黑名單管理期間管理措施)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或責任人員在管理期限內,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列入“黑名單”的違法生產經營者,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納入“黑名單”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重點監管,定期監督檢查,加大抽驗頻次。
(二)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查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發現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件或批準證明文件而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年限不受理其申請。
(三)對被列入 “黑名單”的違法生產經營者,在“黑名單”公布期間再次出現違法行為的,不得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十五條(其他措施)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除公布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外,還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所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第十六條(工作責任)食品藥品監管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社會監督)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列入藥品安全“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糾錯)“黑名單”公布不當的,必須在原公告范圍內予以更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沖突解決)法律法規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黑名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本文關鍵詞:食品藥品安全 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