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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牛肉保質期的起始計算日期有爭議,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近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了該起食品糾紛案,商家被判退還貨款并作十倍賠償。
2015年9月10日,魏先生在西安麥德龍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德龍公司)處購買齊牛青島牛后腿精肉糜11包,花費1034.55元。后發現自己所買的商品已過保質期,魏先生將麥德龍公司訴至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要求麥德龍公司返還購貨款1034.55元并賠償10345.5元,共計11380.05元。
未央區法院認為,魏先生提供的購物小票及視頻截圖等證據能夠證明涉案產品系在麥德龍公司處購買,雙方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麥德龍公司未盡應盡審查義務而銷售超出保質期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隱患,現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魏先生要求返還購物款及十倍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法院判處麥德龍公司返還魏先生魏強購物款1034.55元,賠償價款十倍的賠償金10345.50元,共計11380.05元。
隨后,麥德龍公司表示不服,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并提交了一份2016年8月17日青島齊牛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青島齊牛冷凍牛肉商品保質期計算方式的說明,內容為:青島齊牛冷凍牛肉保質期采取以生產日期第二日開始計算。此種計算方式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規定。麥德龍公司以此證明涉案商品并未過保質期。
魏先生對該說明的真實性認可,但證明目的不予認可。他認為如果生產企業確定商品保質期的計算日期從生產日期的第二天起算,就應該在商品包裝上予以注明。沒有注明的,就是從生產日期當天起算,不能商品已出廠,現在再選保質期的起算點。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雖然GB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實施指南第4.1.7.1條文釋義載明“企業可自主決定以具體時間的形式或固定時間段的方式標示保質期,但保質期必須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即以生產日期為保質期計算起點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但是,涉案商品并未標示保質期計算起點為生產日期第二天,故法院認定涉案商品的保質期計算起點為生產日期,因此至魏先生購買涉案商品時,該商品已超過保質期,西安市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本文關鍵詞:鮮肉 保質期 生產日期